一、合購買房半年內若發現有肉眼看不見的瑕疵問題,可找賣方處理。
買賣合約中常會看到,「附註條款」內會加註這樣的條文:
【屋主擔保本屋無漏水瑕疵,如有漏水,半年內屋主需復修繕責任,買方裝修導致漏水者除外 .....】
漏水就算是常見的「瑕疵問題」,半年內依照民法,屋主必須負起責任。
其他的「瑕疵問題」好比說裝潢規劃問題、水電管線問題之類的,在半年內也可以找賣方處理哦👍
補充民法條文如下:
*民法第356條
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,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。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,應即通知出賣人。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,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,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。不能即知之瑕疵,至日後發見者,應即通知出賣人,怠於為通知者,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。
*民法第365條(解除權或請求權之消滅)
買受人因物有瑕疵,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,其解除權或請求權,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,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。
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,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,不適用之。
二、合購買房半年後
則由合資人依照持分的比例分配
如果是在半年後,因出租或居住而出現需要修繕費用的情況下,則由合資人依照持分的比例分配,來分擔所需要的修繕費用。而持分的比例,通常是按照合購買房的出資比例哦
延伸閱讀 2021/5/26 更新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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